在31年前,因同案被告郭中雄被刑求的自白而獲判15年的蘇炳坤,28日再向台灣高等法院尋求再審的機會,希望獲得司法平反。68歲的他在法庭上談起這件讓他的人生和事業「一夜之間完全被毀掉」的判決,忍不住哭出來,望向坐在旁聽席的家人,請法官主持公道,「如果有罪,把我槍殺都沒關係」,但他是被冤枉的,「我要留給孫子的,是我的清白」,他的妻子聽到這,也不斷啜泣。

蘇炳坤被指因參與1986年3月23日的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,新竹地檢署當年7月以《懲治盜匪條例》的強劫而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,高院當年12月推翻新竹地方法院9月的無罪判決,對他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、並褫奪公權10年,最高法院在1987年3月駁回郭中雄、蘇炳坤的上訴,判決定讞。

高院合議庭28日針對蘇炳坤再審案第2度就此案進行調查程序,並開放庭前拍攝。(陳明仁攝)

針對黃東焄反駁這4項新事證的論點,羅秉成事後受訪時,再次綜合回應。羅秉成指出,檢察官依其法律見解,希望最高法院審查,這是他的立場,他予以尊重,但覺得很遺憾,檢察官個人如果真心認為這是冤錯案,在美國,是要撤銷起訴的,既然高檢署檢察官4次聲請再審、檢察總長4次申請非常上訴,都沒有成功,現在被告繼續求取清白,「檢察官應該要支持他」,「有沒有必要為追尋法律見解,把一個人的心靈折磨下去,請檢察官再斟酌三思」。

羅秉成說,黃東焄指這些新事證過去已經主張過,是有點誤會,按照2015年修正的《刑事訴訟法》第7-8條,法院已經審查過的證據,可以重新再提起,「一事不再理不是鐵板一塊」,對被告有利的時候,是可以有例外的,可以「一事再理」;另外,有些證據雖曾被主張過,但卻沒有被拿來作為其他有利被告的證明,例如陳榮輝列出的損失清單所記載的金飾重量與花飾等資料,雖在卷宗裡,卻沒有被拿來與寶興銀行找到的金飾比對過,比對後發現,寶興銀樓的金飾根本不是金瑞珍銀樓丟掉的贓物,這等於此案「沒有贓物」、「沒有物證」,只靠郭中雄的口供辦案,而口供又有很問題,原確定判決以為人贓俱獲,卻都是很薄弱的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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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當颱風來臨前夕,國防部一定會向各媒體發布下列的新聞稿,說明國軍已經做好了防備,通常這類新聞稿會說明軍方應變中心已經開設,同時已經部署多少軍隊等等,例如8月22日發布的新聞稿:

「國防部今(22)日表示,「天鴿颱風」暴風圈已威脅臺灣南部地區,國防部、第二、四作戰區(花東、南部地區)災害應變中心目前仍維持一級開設,其餘作戰區則保持常態開設,將配合各縣市政府開設情形修正開設等級。

參謀總長李喜明上將今早0800時主持國防部災害應變中心管制會議,要求各單位對於颱風的威脅及可能帶來的災害要提高警覺,南部地區特須注意,同時主動協調地方政府,適時調整預置兵力,俾於第一時間執行各項災害防救任務。

國防部指出,國軍目前待命兵力仍維持3萬4千餘人、裝備計車輛機具等42類3,884輛(部),可有效執行各地區災防任務;此外,AAV-7兩棲突擊車12輛、V-150輪型裝甲運輸車7輛、膠舟18艘,均已預置於海軍陸戰隊林口下湖西營區、海軍蘇澳中正基地、空軍嘉義水上基地、陸軍臺南官田營區、屏東縣林邊、佳冬鄉公所、恆春消防隊等7處,待命支援災防任務......」以下略。

承平時期以軍隊從事救災並無不妥,相關法律條文也都有明訂軍隊與地方政府的權限,然而軍隊在從事救災時,大眾卻看到許多荒謬現象。

超前部署預置兵力?

由上述新聞稿可知,軍隊會在風災來臨前依據時間與預判狀況,做相關等級的應變中心開設,除應變中心的通訊架設外,另在地區性配置兵力與機具;地方政府相關的環保、建設、公務等單位,也會於第一時間進駐類似的救災指揮中心(通常是縣市消防局)。不過總的來說,軍隊「接掌」了天災來臨時期各縣市政府的救災重任。建軍備戰不是嗎?

軍隊之所以這麼「好用」在於其結構性使然-獨立性。軍隊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單位,為遂行作戰任務,戰時通常有自己的通訊、運輸、油料、補給、後勤能量支援,一旦有事便可於規定時間內出擊,當然在救災如同作戰的狀況下,軍隊能快速調動與部署的特性一方面成為優點,另一方面這個特點卻也成為地方政府救災時期拿來應變的「萬靈丹」-向國防部要求派兵。這會造成很多於救災時期,軍隊與地方權責單位很多荒謬的景象。

首先是軍事單位救災的車輛油料、機具保養、士兵薪資、甚至是三餐伙食等,是由地方政府還是部隊負責?驗證過往諸多案例可以發現,救災部隊在地方政府「賴皮」後,會向中央政府申請,這筆款項還得視中央政府是否要撥補,若無相關經費因應,往往由部隊自行吸收。這怎麼對?軍隊是訓練用來打仗的,如今不僅要擔任救災任務,還得支付自己部隊外勤所需物資,後續上級經費還不見得補助,這哪招?

論功行賞?

軍隊於沙場征戰殺敵,戰後論功行賞為必然,唯承平時期軍隊升遷依據為何?除年資與經歷外,另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救災時期的表現,外界也紛紛以「救災將軍」來戲稱,這些救災將軍所具備的「本職學能」能否用於戰時?外界早已質疑,更何況軍隊因兵科種與單位的歧異性,在救災效能上差異是很大的。

就三個軍種來說,屬於高科技軍種的海、空軍以及特業單位,通常的救災效率不敵陸軍,通常海、空軍的岸勤單位與特業單位只能提供人力,執行清理廢棄物之類的工作。陸軍各兵科單位因單位特性則有較佳的表現,不過即使是陸軍,各兵科的救災效能還是不一樣。

以陸軍主戰兵科的步(步兵)、裝(裝甲兵)、砲(砲兵)、陸航來說,這些兵科比較無法對天災救援有所貢獻,反而是戰鬥支援部隊,例如工(工兵)、通(通訊)、化(化學)等兵科對救災較有貢獻。勤務支援兵科,例如補(補給)、保(保修)、運(運輸)、衛(衛生)、彈(彈藥)的救災效能差異性也極大。軍隊各軍種兵科的救災效能,因單位的差異性而不同,這對日後單位或主官的獎懲、升遷都有影響,許多救災將軍的升遷恰好驗證了這一點,接續為各單位為應付上級長官要求,而「演擬」各類救災方案,至於戰訓本務、敵來襲時應變方案?別傻了!

軍民關係政治學

台灣軍隊救災的另一個荒謬處就是「多給」。

天災來臨時政府依法動用軍隊救災並無不可,然目前台灣軍隊救災卻幾乎逾越了地方政府的權限,有時候會發生往往救災部隊還未撤收,地方政府的救災單位人員卻去補休的荒謬情景。

就現實面來說,動用中央層級的部隊救災,救災範圍應當只限於公共事務的復原,這些公共設施通常指涉道路交通運輸、油、氣、水電等設備與機具的復原或提供人力幫忙修繕,其主要的立論點在於這些設施攸關民眾生計甚大,因此必須動用部隊人力、物力在第一時間內修復。至於私人住宅或是非公務部門的災難修復,基本上不是部隊救災的責任,然目前部隊救災卻已經「主動積極」到私人領域內。

6月4日,北部地區急降雨造成基隆、金山等地淹大水,部隊救災權責單位-關指部與131艦隊官士兵隨即出動救災,基隆大武崙地區的交通要道-基金一路,很快的被搶通,然附近幾處集合式公寓住宅的地下車庫卻被淤泥阻塞。誰來清除?關指部與131艦隊官士兵。

這怎麼得了?這種淤泥為天災所致,受害戶若認為這是公務部門怠惰所致要申請國賠,也得先由社區管委會僱工清除日後再以各項單據索賠。關指部指派士兵一鏟一桶的進入骯髒、因積水發臭的地下室清淤更是荒謬,今天A棟管委會要求關指部清除地下庫淤泥,那明天B棟管委會來申請呢?沒完沒了。

外界一般認為,部隊是訓練用來打仗的,承平時期碰到天災「偶爾」用於救災也無妨,唯現在卻演變成救災成為部隊的主要任務,即使是非公務的復原與各項雜物,各地作戰區主管單位也都會「順應民情」出動兵力支援。

到底部隊是救苦救難的菩薩,或是地方政府於天災來臨時的萬靈丹,還是隨時建軍備戰的應急部隊?請大家寫信去問國防部長吧!

●作者:楊威利/資深軍事評論員

●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,不代表《NOWnews今日新聞》立場。

●來稿或參與討論,文章歡迎寄至public@nownews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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